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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学与相关主要学科的关系——兼谈检察学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贺胤应(5)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在第187条至190条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规定,这为检察机关进行民事审判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机关进行民事审判监督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方面,随着检察学的发展,也应当将这一研究内容纳入检察学的理论体系中,对其展开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争取使这一制度不断完善。此外,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的热点问题——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研究也应当纳入检察学的理论体系中。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机制,由于立法局限性,检察机关对于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可操作性很低,致使检察机关难以及时有效地进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学中对这一问题研究又十分少,对此也应当纳入检察学理论体系中。
(三)检察学与犯罪学的关系探讨
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其研究对象分别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等,其中,研究犯罪现象,主要是研究犯罪状况、特点及其变化规律;犯罪原因理论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犯罪对策的研究以便将研究成果直接运用于实践。 在检察学理论体系中,职务犯罪预防理论是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的研究,揭示职务犯罪的原因和发生变化的规律,促进查办职务犯罪的深入发展,探索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必然涉及到犯罪学的有关知识和理论。具体说来,检察学与犯罪学在研究的对象上具有部分的重叠,检察学理论体系中所具有的一部分恰好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均可以运用到职务犯罪预防的理论研究中来,犯罪学中的犯罪原因理论同样可以用来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犯罪学中的犯罪预测、犯罪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等理论也可以运用到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研究中来。
检察学与犯罪学的紧密联系仍然不能掩盖两者之间的重要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职务犯罪预防只是检察学理论体系的一个方面,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所涉及的犯罪学理论在检察学体系中也只是一个方面。其二,在犯罪学中,犯罪类型有青少年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计算机犯罪、毒品犯罪、女性犯罪等多种,而职务犯罪属于犯罪学中众多犯罪类型的一个分支。其三,基于前面的分析,犯罪学对所有类型的犯罪均进行研究,研究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侧重点在于有关犯罪的基本理论和成因;职务犯罪预防仅研究职务犯罪这一个犯罪类型,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相比较而言,更加具体,属于微观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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