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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学与相关主要学科的关系——兼谈检察学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贺胤应(6)
(四)检察学与刑法学的关系探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检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专门机关,其追诉犯罪所依据实体法主要是刑法,因此,检察学与刑法学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当然,这种关系没有前面所论述的检察学与宪法学、诉讼法学关系紧密。
检察学与刑法学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在构建检察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将下列涉及刑法的问题纳入其中:一是检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专门机关,如何正确适用刑法、依法准确提起公诉的问题研究;二是检察机关在运用量刑建议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刑罚裁量问题研究;三是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因此,最高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科学的解释刑法问题研究也应该纳入其中。
检察学与刑法学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首先,刑法学属于二级学科;对于检察学的学科定位,有学者指出,检察学应当属于法学三级学科, 两者不属于一个学科层次。其次,刑法学属于传统学科,具有悠久的学科历史;检察学则属于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最后,刑法学属于实体法学的范畴;如前所论,检察学属于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
三、结语:检察学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成长
前面的探讨,为我们从宏观上梳理了检察学与宪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学及刑法学的关系。检察学与这些学科有联系,但更有区别。从联系的角度来看,这些学科的发展历史、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以及围绕检察制度形成的研究成果,完全可以为检察学学科建设和检察学理论体系的研究所借鉴和利用,使检察学研究少走弯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检察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是站在这些学科巨人的肩膀上在成长,相信一定可以发展的更快。从区别的角度来看,检察学和这些学科具有不同的学科性质、学科特点及理论体系,检察学具有很强的学科独立性,将这些学科中有关研究内容纳入检察学的理论体系中,既符合学科成长的规律,也符合社会科学分工和细化的规律;既有利于这些学科的深入发展,也有利于检察学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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