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及注意事项/张生贵(5)
2、被告提交的由次承租人形成的承诺书,对分期付款和贷款还债有明确约定,被告直接越过债务承受方并强行收回市场,说明被告以欠租为由收回市场的作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另从案件事实发现,被告实质上是利用次债务人恶意促成解约条件,帮助次债务人从原告手里抢夺市场经营权,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被告与次债务人故意促成解约条件的,依法视为解约条件不能成立。
3、被告与债务加入者林某某之间存在串通和不正当竞争嫌疑:通过11.21事件查知,被告将原告及公司百名员工全部撵出市场,却特意留下原告的债务人林某某等三人继续承包经营,林某某正是给被告承诺替代原告偿债的债务人,据知情人在派出所里提供的证言证实,被告将市场收回转租给林某某开办的物业公司,这一点充分说明,林某某与被告有意识串通抢夺市场经营权,恶意促成解约条件的成熟,全案背后隐藏深层问题,租金只是借口,非法抢占原告多年打造的三亿元市场资源及果品市场经营权才是真实动机,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能说明这一十分不寻常的事实,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和被告的上级主管单位请示过林某某因欠租、滋事等行为导致和激化矛盾的问题,被告明知林某某存在违约事实,还专门对林某某格外照顾,不得不令人深思。
(八)
果品市场在两地政府的主导下创建
担负着稳定山西运城地区劳动力跨省就业的社会保障功能
原告在政府的主导下创建的市场具有社会共益事业性质,切实解决了革命老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保障,因此一直得到两地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原告精心打造的市场和平台,索连着五六百家个体工商户的利益,果品类集贸市场客观上已经成为拉动广东和山西两地经济、文化交流的枢纽和集散地,实现了多元化资源配置,形成不可估量的无形资产,原告必须妥善保护广大商户和果农群体的权益。被告的抢占行为造成诸多果商果农的生计危困,影响到普通群众的利益,被告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抢夺市场经营权,将原告的资产抢到手,变成被告获利的机器,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影响大局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被告的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九)
讼争合同符合继续履行的法定和约定条件
被告暴力强抢行为和解约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原告已经筹备了租金并愿意一次结清,被告在接受租金的同时,应当将市场经营权交给原告。
综上,在市场经济下,司法应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注重双方的经济效益,重视社会整体利益,不应当鼓励被告以暴力手段满足自己的利益,以致于损害原告的利益,被告的抢占行为只会带来利益冲突,引发新的矛盾,从这个角度出发,原告将案件诉至法院,恳望审判法庭对待这起特别的案件给予高度重视,用高超的审判艺术和司法智慧,架起两地之间的沟通平台,共同认清这是一个特别而不特殊的案件,切实考验法律面前“外地人”和“本地人”是否能够人人平等,“广东人”和“山西人”能否通过法庭的审理达到“冰释前嫌”,不再对峙,互谅互让、共创和谐,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让社会公众看到共赢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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