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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误认的法律规制/王克先(6)
2010年7月26日,武汉江岸公安根据网上追逃信息,在网吧内将小陈抓获,随后被温州公安带走。8月1日,温州公安调查后发现,小陈系被错误通缉,将其释放(2010年12月15日,《武汉晚报》)。
四、网上追逃不够完善
网上追逃虽然实施多年,依据却仍然停留在公安部规范性文件,具体的网上追逃误认虽然与承办民警的素质有关,但与网上追逃的制度设计不无关系。
1、无证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非立案地公安机关抓捕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时,由于立案地与抓获地分离,拘捕法律文书在立案地公安机关,抓获地公安机关只能从公安内网下载扫描文书或者使用立案地公安机关的电传文书,严格的说扫描文书、电传文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有效文书,据此拘捕关押犯罪嫌疑人应属无证羁押。
2、无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83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91条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网上追逃立案地与抓获地公安机关一般是分离的,由于职责不清,二地公安机关都不去执行《刑事诉讼法》而无法追责。实践中不是所有的抓获地公安机关都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即使讯问也不可能去讯问案情,而立案地公安机关也往往是将嫌疑人带回当地讯问。如林贝欣案,林贝欣一再申辩,她从未到过义乌,也没参与过盗窃,可广州民警根本不听其申辩。林母及家人到派出所下跪求情,广州民警称抓捕通知是浙江义乌公安机关发出的,如果事后证明抓错了,你们可以投诉他们。而浙江义乌公安机关也不安排在广州讯问,直接将林贝欣带回浙江审查。至于通知不通知家属要看具体办案民警的想法做法,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则根本不在考虑范围。还有,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羁押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也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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