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追逃误认的法律规制/王克先(7)
五、网上追逃误认的后果
(一)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现代媒体的发达使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误认事件接二连三的暴光在广大民众面前,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会使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渐渐失去群众基础。案件细节的披露,进而使网上追逃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严重损害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
网上追逃误认严重侵犯了无辜公民的自由权、名誉权、健康权等一系列人身权利,给无辜的公民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同时也给其家人、亲朋造成了严重影响。如林贝欣案,林贝欣被抓后民警将其双手铐在背后,送到看守所。她说,“进监房前,衣服上所有金属的物件,都要被剪下,我的牛仔裤第二天才剪好还给我。我进监房时,只穿着上衣。房间里二三十个人,眼睛都直直地盯着我,真怕她们会伤害我”“在看守所里每天要洗三次厕所。一个监房二十多人共用一个厕所,又脏又臭,每次洗完都觉得整个人像虚脱了一样”。林贝欣被义乌公安从广州带走,“路上连吃饭上厕所,他们都不给我解开手铐,更不帮我遮掩,好多人都看到了,我觉得很丢脸。”,裤子始终没有拉链和纽扣。
六、严格追究渎职者的法律责任
没有严格追究渎职者的法律责任是误认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个别公安机关或民警存在着明显的懒政倾向,存在着抓了再说的错误观念。误认后各公安机关都声称自己“按正常程序办事”,言下之意是,虽然抓错了人,但自己并无过错。一些误认事件与执法过错成本太低有很大关系——抓错了不要紧,放回去就是,由公安机关赔一点钱道一下歉就行,而民警个人根本无需担责。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这方面只有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有态度,对责任民警张军治作出停止执行职务30天的决定。
在法制社会,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有些误认完全是承办人违背程序,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对这些重大过错,不能仅仅由公安机关赔偿、道歉了事,更应追究个人的责任。对承办民警重大过错导致误认、错捕,因重大过错未及时释放错误羁押的公民,使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纪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故意使公民误认、错捕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网上追逃的立法完善
网上追逃在刑事侦查中被广泛运用,网上追逃必然伴随着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但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地位缺失。公安部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低下,法律效力不高,与《立法法》不相吻合,长期使用让人怀疑其合法性。公安部文件对于如何保障网上追逃对象的合法权利缺乏规范,网上追逃误认时有发生与此不无关系。必须加快网上追逃的立法步伐。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