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追逃误认的法律规制/王克先(8)
(一)尽快将网上追逃纳入《刑事诉讼法》
网上追逃对打击犯罪的确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是追逃的必然趋势。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技术的革命必将引起上层建筑的变动,包括法律的修改。建议把网上追逃纳入《刑事诉讼法》,确认其法律效力。行文可以考虑:应当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犯罪嫌疑人、罪犯从看守所、监狱脱逃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身份信息和基本案情输入公安内网,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二)由《刑事诉讼法》规范网上追逃程序
建议《刑事诉讼法》规定网上追逃相应程序,既要充分发挥网上追逃的作用,又要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无辜公民的合法权利。
1、确保上网追逃对象无误
网上追逃误认案件有二个共同点,第一,被误认的人身份信息曾经泄露。第二,立案地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前没有对追逃对象进行调查了解,有时根本不掌握追逃对象的真实情况,仅凭被害人指控或“同案犯”供述就草率上网。
网上追逃作为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措施,实际上是一种被动性手段,不是立案地公安机关自己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是依靠全国公安机关帮忙抓捕犯罪嫌疑人,但抓获地公安既不了解案情也不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从这一特点看,网上追逃误认的几率相对较大。因此,立案地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更应认真负责,对追逃对象的信息应进行充分了解,可以隐蔽辨认,或确切了解追逃对象行踪、生活规律,以判断上网对象是否正确,确保不误认。本文列举被误认的人都有固定住宿或正当职业,都没有外逃,而最典型的是宋东民案,宋东民是恒山区人民政府税费督察室主任,明明在单位上班,根本没有在逃,只要认真核对一下就不至于发生误认。
对此,《刑事诉讼法》可以规定上网追逃的条件,如从对象本身看,而不是仅仅从信息看,需要抓捕的对象与上网追逃对象必须一致,上网追逃对象必须在逃,等等。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在人民网“部委领导留言板”回复: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一些不法分子能够冒用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主要原因是有些用证部门在办理具体事务时,没有认真履行核查职责,对持证人用证行为审核不严,给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留下了可乘之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后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丢失证件者无需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也给公安机关实施上网追逃加重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这一段话对于上网追逃同样适用,没有把握,宁可错放,也不可错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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