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叶三方(2)
第三,符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体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即:确定拟宣告刑适当。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做斗争,既要打击犯罪,惩罚改造犯罪分子,又要实现特殊预防,威胁警戒潜在的犯罪者,打防结合,实现“双面预防”。同时,还要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鼓励立功坦白、检举揭发,要在庞杂的量刑情节中合理考量,综合考虑累犯、自首等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确定拟宣告刑。这是量刑适当的第三步。
第四,符合刑事自由裁量权规则,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即:确定宣告刑适当。确定宣告刑,应当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原则。根据《意见》规定,如有特殊情形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轻处罚(许霆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官享有10%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结果,是在特定时间、特定空间之内的结果,即“根据形势所需”的结果,也是特定案件的结果。这是量刑适当的第四步。
例如:被告人杨毅与陈俊宏等多名被害人因口角纠纷,在相互撕扯中被告人持刀致被害人重伤,量刑起点应确定为有期徒刑三年(36个月);没有增加刑罚量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故基准刑为量刑起点不变。被告人自愿认罪,可减少基准刑的5%;赔偿被害人损失,可减少基准刑的10%;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减少基准刑的10%;三项共计可减少基准刑的25%,故拟宣告刑为27个月。因拟宣告刑低于法定刑且本案无减轻处罚情节,按《意见》应以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因符合缓刑条件,判处杨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以上四个步骤,具有前后顺序,每个步骤不再是“估堆”,都有数量表达;前后步骤不可逾越,不可颠倒,以实现量的积累;依次按步骤进行,为量刑适当提供了方法保障。这个标准如果能形成共识,将为刑事案件减少抗诉,降低上诉和改判、发回重审,提供可供参考的依据。如此,还有利于实现量刑均衡。
三、研究量刑适当的意义
由于长期对量刑适当的标准没有形成共识,以致在刑罚理论和审判实践,尤其在公众中造成了许多混乱。在理论上,对量刑结果的评价,或看均衡否,或看公正否,或看合理否,还有的看恰当否,五花八门,随心所欲。笔者认为,以量刑适当为个案质量标准,不论在刑罚理论上或审判实务中,还是对媒体与公众舆论,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克服个案评判标准的多样性,促进法定的量刑适当或量刑不当的个案质量标准在刑事审判中真正的确立。量刑公正是社会价值追求,它会随主体意愿而变化,具有不确定性,不可能是个案的质量标准;量刑均衡是特定时间、空间内的均衡,均衡是多案比较的结果,不可能是个案的质量标准;量刑合理相当于量刑适当,是通俗用语而非法定用语,它不可能取代法定用语,不可能成为个案的质量标准。量刑适当是法定用语,具有法定性、规范性、权威性,只有统一适用法定用语,才能避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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