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叶三方(3)
第二,有利于克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保证判决结果适当、均衡。由于立法的原则性、抽象性、稳定性,也由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要以稳定的立法规范千奇百怪的社会现象,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为了保证稳定的立法规范适用于发展变化的社会,当允许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旨在发挥法官的智慧,以僵硬的法规去规制灵活的社会现象。于是,另一个问题也会随之出现: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何在?为了划定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必须强化量刑适当的法定标准,用法定标准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
笔者认为,量刑适当的标准,应依据刑法理论,结合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尤其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由此,以上述四方面标准衡量量刑适当否,就可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量刑适当和均衡。
第三,有利于克服公众主观、随意的多样性情绪,促进公众敬畏法律,服从判决,促成个案质量标准的认同。许霆案、药家鑫案的舆论风波还记忆犹新。当时对两案的判决结果众说纷纭,大有口诛笔伐之势,公众舆论,媒体炒作,一时形成了庞大的情绪思潮。理性的学者看到,尽管评说者不了解案件事实的全部真相,或不清楚刑法的相关规定,或不熟悉法官的判断、思维以及形成判决结果的过程,都没妨碍评说者的任意发挥、随意表态、批评判决不公。上述评说者是不理性、不客观、不全面的,究其原因,尽管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水平有些提高,但还很有限。甚至不只是公众不以量刑适当的标准评判个案质量,在媒体的渲染中,有的法官、检察官也随波逐流,忽视或不再坚持法定的个案质量标准。
笔者认为,研究量刑适当,强调量刑适当标准的法定性、权威性,在社会媒体中广为宣传,形成共识,对统一公众思想,树立司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四,有利于克服量刑规范化改革目标的抽象性,为量刑规范化改革明晰改革目标。综观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方案和文件,对全国范围开展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以什么为目标,表述多样,并不统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比较抽象。笔者认为,明确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有利于方案的制订,规划的实施,结果的落实;有利于克服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数字化、计算机量刑之类的模糊认识;还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社会公正意识和个案质量标准意识。为此,笔者为量刑规范化改革预设目标:个案要在法定期限内,实现量刑适当,力争量刑均衡,追求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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