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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指定中“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认定/王欣新(4)

此外需注意的是,管理人在任职之后不应介入与管理人职责冲突、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事件。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有的管理人出于种种原因公开反对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情况,这是错误的。是否提出重整申请是债权人的事,是否应受理债权人的重整申请是由法院决定的事项,而是否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则是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事项,管理人均无权干预。管理人可以做的,只是在债权人会议上客观、全面地介绍企业的情况(如果故意介绍虚假情况,误导当事人,则应被追究法律责任),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决定只能由债权人做,管理人无权反对。如果管理人在任职后介入与其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事件,从而与本案及本案当事人发生利害冲突关系,则应予以撤换。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管理人受地方政府操控的案件中,法院这时应把握正确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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