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陪而不审”问题之我见/夏文郁(2)
二是人民陪审员要增强民主意识、焕发履职热情、提高履职能力。陪审员要认清陪审制度的民主本质及其价值,提高对贯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自觉性,还要明确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自己应做的工作。在掌握法律知识的法官面前,陪审员要大胆地与其交流,特别是要在案件评议中表达自己的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这是陪审员诸多权利中的核心权利,也是陪审员发挥作用、杜绝“陪而不审”问题的关键。抓住了这一诀窍,就基本抓住了做好陪审工作的“牛鼻子”。
三是要把贯彻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落实合议庭负责制结合起来,强化合议庭的功能和职责。一方面法官要向陪审员介绍案情,强化告知义务和法律指引,改变陪审员只“参审”不“参判”的状况,使陪审员自始至终参与到案件中来,平等行使权力。另一方面要纠正现行合议制中存在的“形合实独”(即在合议制表象下承办法官的独任审判)问题,包括纠正由这一问题所产生的“合而不议”的现象。因为坚持案件的评议制度,让合议庭既有“合”又有“议”,不仅是案件审理应遵循的程序,而且也是落实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的重要环节。
四是要把解决“陪而不审”问题和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自身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制度本身的完善。当前,应进行两个方面的探索,一方面探索建立陪审员绩效考核机制。对陪审员的工作态度、职业纪律、陪审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档案资料,作为决定是否表彰、退出或提请继续任命的主要依据。另一方面探索建立陪审员责任追究机制。现行的法律,对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规定得很明确,但对于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规定,却显得不够清晰。由于陪审员与法官“同权不同责”,导致陪审员“权”与“责”失衡,或只有“权”而无“责”,在这种情况下,“陪而不审”就难以从根本上避免。因此,在这方面应进行必要的探索,在弄清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能区别的基础上,明确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同时明确陪审员失职的责任追究。通过这些探索,完善考核监督机制,促使陪审员工作尽职尽责,以加快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范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这一要求,扎实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实现新的发展,就要切实解决“陪而不审”问题。笔者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通过各级法院和广大的法官以及陪审员的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解决“陪而不审”问题的乐观前景可期,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事业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阳光审判”进一步发挥可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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