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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权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郭民
        侵害著作权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贵州高院判决外研社诉邹锦明侵害作品复制发行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权利穷竭原则或者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只能适用于合法出版物,盗版书不能适用权利穷竭原则。侵害著作权没有主观过错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1年8月11日,外语研究与教学出版社(简称外研社)的委托代理人在邹锦明经营的贵阳花溪知新旧书店购买了两本《新概念英语》第三册,售价20元,销售单标明该书店为四折旧书店。两本《新概念英语》没有划痕和弯折,保存较为完好,标价28.9元。经比对,该《新概念英语》第三册不具有正版《新概念英语》的识别特征。外研社认为,邹锦明销售盗版书的行为侵犯了其专有出版权,请求判令邹锦明赔偿损失1万元,并负担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498元。邹锦明辩称其销售的是旧书,或来源于废品站,或以1元到5元的价格从学校学生手中购买,并提供了学生的证言、废品收购站选购照片及书店的照片。


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锦明的工商营业执照表明其经营范围为出版物、图书零售,并未明确零售的书是旧书,且涉案图书上无划痕,邹锦明提供的书店照片、废品站旧书选购照片及学生的证言只能证明邹锦明销售的书籍包含有旧书籍,并不能证明涉案图书的来源,故对其所售书籍为旧书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判令邹锦明赔偿外研社经济损失2000元,并负担制止侵害的合理开支1496元。


邹锦明不服,提起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书不一定就是旧书,综合本案所有证据,可以认为邹锦明销售的图书为二手书,邹锦明销售盗版二手书的行为侵害了外研社的专有出版权,但鉴于邹锦明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邹锦明负担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00元,驳回外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一审法院将二手书等同于旧书,导致事实认定发生错误。二手书和旧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手书是消费者(即出于个人娱乐、学习的目的而购书的人)从图书销售商处购买并持有一段时间后转卖出的书,旧书是有磨损的书,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实践中不乏买书后书都不翻一下的人,所以二手书未必都是旧书。一审法院以邹锦明销售的书没有划痕为由,认定该书不是旧书(应为二手书)理由错误。本案中,邹锦明经营书店的名称、销售单、名片都标识其销售的是二手书,结合其所售图书的价格,应当认定其销售的图书系二手书。该案还涉及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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