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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权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郭民(3)


3.停止侵害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性质及构成要件不同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不需要主观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主观上具有过错,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不同。对此,有学者认为,停止侵害是一种物权的保护方法,旨在使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赔偿损失是一种债权的保护方法,旨在弥补因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停止侵权等排除类民事责任,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人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对于补偿类民事责任,则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另有学者认为,停止侵害的请求权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该权利的行使不以主观过错为条件,只要权利受到侵害就可以行使,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完满状态,赔偿损失属于侵权请求权,一般以过错为原则,构成较为严格,其目的在于权利损害后的事后赔偿。这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予以重视。


本案案号:(2013)筑知民初字第126号,(2014)黔高民三终字第7号


案例编写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郭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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