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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难”的成因及对策/陈东升(2)

无论以什么行为阻挠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都是侵犯律师会见权的违法行为。但《刑事诉讼法》对于该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未作任何规定。由此,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公安局、检察院办案人员拖延甚至拒绝律师会见的情形,而身为护法使者的律师反而很难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保护自己。

二、解决“会见难”的对策:

1、在立法上补充完善是根本的办法。

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上的不完善是造成律师会见难的根本原因。因此,相关条文应补充完善,增加对阻碍律师执行职务者予以处罚的规定。

2、增强宣传律师在法制建设中重要地位的舆论导向。

律师在我国的社会法律地位不高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在实践中,人们对《律师法》的认识,也是认为该法是管理律师的法,并不认为律师在执行职务中应享有什么权利。因此,要加强对律师的正面宣传,提高律师的社会法律地位。

3、律师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律协、司法局应做律师的坚强后盾。

出现了“会见难”,作为律师,应挺直腰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有理、有据、有节地与有关办案人员交涉,必要时,向其上级领导、人大、政法委进行反映,律协、司法局此时应做律师的坚强后盾。对于向侦查机关的领导、人大、政法委反映此情况时,最好以律协、司法局的名义进行,这样远比律师个人的相应行为力度大得多,易于产生效果。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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