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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调取证据的司法认定/刘媛媛(2)


2.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应属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中,被告主要通过其提交的照片来证明球桌的受损情况,但由于照片取证程序违法,其证明效力被排除,认定原告故意毁损公私财物并进行处罚就失去了依据。然而,被告取证程序违法的情况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还是违反法定程序,还需加以认定。

从两者的比较来看,“主要证据不足”是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主要事实,导致相关事实在法律上难以确定;而“违反法定程序”则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顺序颠倒、违反期限要求或缺失某些必要环节,导致相对人的程序利益受损。本案中,原告因情绪激动实施了拍、砸涉案球桌的行为,对球桌可能造成的损坏属间接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关键在于原告的行为是否对球桌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如何。然而,由于证明球桌受损情况的照片被排除在可以采信的证据之外,导致剩余的证据难以证明原告的行为造成涉案球桌实际受损,从而导致了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虽然相关证据被排除是由于被告在收集证据的程序上存在问题,但是从整个行政行为的过程来看,调查取证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与行政处罚中的立案、权利告知、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决定送达等环节一起体现其程序价值。同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本身存在合法性缺陷,导致被告认定的相关事实的证据支撑度降低,甚至完全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而非直接导致相对人在整个行政行为中的程序利益受损。因此,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而非“违反法定程序”。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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