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个人奢华消费的法律约束/徐爱国(2)


奢华致穷与古代资不抵债法


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因此财产的主体通常是家族或者团体,中国古代的家产和族产就是典型的例证。个人的财产与其说是个人的,还不如说是共有的。个人财产的处理,要征得家长或者族长的同意,遗产的继承要严格限定在家族成员内部,宗祧继嗣要在同族后代中寻找,寡妇不得带亡夫家财产改嫁,都是财产共有制的体现。梅因说,一个人的死亡并不改变家庭财产的属性,只不过从老家长手里转到新家长手里,财产法不过是另外一种身份法。古代财产制度的共有特点,决定了古代法律对个人奢华生活的禁止性规定。古罗马十二表法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都严格禁止奢华的行为,大陆法系的制度,一直延续到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之交的民法典。


奢华生活导致欠债,资不抵债者在古代社会会遭遇悲惨的命运。依照罗马法,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假定债权人愿意,他们可以将债务人身体分割,债权人各取一份。这也许是《威尼斯商人》中夏洛特对安东尼胸前一磅肉的权利要求的历史根据。随着资不抵债法律的人性化发展,肉体还债慢慢被废弃,甚至有时候,资不抵债者还可以保留必要的生活资料。即使如此,债务人的命运也依然悲催。依古代英国法,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令状,执行官到债务人家里扣押财产,财产拍卖所得归于债权人。如果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债务人就会遭遇牢狱之灾。可怜的债务人只剩下两种方式求得苟安,一是逃离本土,自我放逐,二是逃到教会避难所,寻求安全的救助。但是,只要他的债务未能清偿,他都有可能终生受到折磨。


中国古代社会里,债权人可将欠债者告到官府,官府羁押代为追偿,还可以动用笞杖之刑,《唐律》规定,欠债“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宋代“止杖一百”。法律明文禁止债权人不得私扣债务人,更不得扣押为奴。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以债务人的劳役偿还其债务的“役身拆酬”做法,官府也不深纠。汉代董永卖身葬父算是债务奴役制度的特例。民国时期,官方曾经做过民事习惯调查,河南和山西有“孝帽账”之俗。“中国传统于尊,卑幼不得私擅用财,往往有浮浪子弟任意挥霍,暗地借贷,或盗当地亩,约定父母死后履行债务,交割田地,俗称‘孝帽账’。以其孝帽上头,则收赈之日到来也。”此种恶习,南方称为“麻衣债”。


法律史上,资不抵债法与破产法有着严格的区分。资不抵债不消除债权人的债务,而破产则使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但是,破产只适用于商人。布莱克斯通的解释最为经典:法律不鼓励奢华和浪费,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轻率承担后果。如果他资不抵债而受到惩罚,他没有理由抱怨。但是,商人的情况则不同,商船遇到风暴或者天灾灭失了财产,那是商人的不幸,而不是他的过错。在此背景下,英国破产法形成,但是法律明确规定,破产只适用于商人,而不适用于专门的商人。现代学者还找到破产法的经济考量,商人的商业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商人内在地还有预期的价值,如果将商人过去的债务与未来的财富区分开来,免除意外不幸带来的财产灭失和所欠债务,商人可以重新开始,贡献于社会。因此,破产法被认为是促进经济的有效手段。包括英国破产法和美国破产法在内的现代法律都明确规定,破产只适用于商人,而个人债务人不享受破产法的保护。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