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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奢华消费的法律约束/徐爱国(4)


2.税法的制约


税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经济意义上是财富的再分配,政治意义上是财政的来源,而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来,税法也是内在改变人们消费习惯的方式。美国联邦大法官马歇尔曾经预言,税法具有破坏性的力量,而霍姆斯则说,合理的税法适用可以起到恰当的效果。马歇尔的意思是,税法与国家权力联系在一起,国家政策可以改变商业的命运,而霍姆斯的意思则是,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引导经济的合理发展。两个人的看法不同,但是,有一点则是他们共同承认的,那就是税法可以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


税法通常可以区分为消费税和所得税,两种税收都对消费行为产生影响。如果我们把奢华行为当做一种消费,那么消费税对人的奢华行为影响是直接的。享受烟酒、珠宝和化妆品等奢侈品,各国都有奢侈品税,有些欧洲国家还开征净财富税。各种税种征收的基础和理由各不相同,但是共同的是,通过税收增加消费的成本,遏制超出日常生活必要开支的成本,引导消费者寻找简单商品替代奢侈品,客观上可以遏制奢华的行为。另外,消费税虽然采取比例税率,但是,商品价格越高,纳税人承担的税款相应增多,开销的成本与消费的支出成正比,奢侈随之减少。


所得税对奢华行为的影响是间接的。就纳税人而言,应纳所得税支出多,他可以支配的财产就减少。反之,应课所得减少,他占有的财富就越多。因此,在所得税中,毛收入确定的前提下,应税所得中的扣除或抵免,必要和合理成本的扣除,都影响着纳税人的实际可支配财富。举例子说明,在前一种情况下,生活的一般开支可以从个人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而奢侈消费费用则不可扣除或者抵免。在后一种情况下,必要和合理的开支,可以作为商业成本在应税所得中扣除。一个曾经破产的商人,在新的商业活动中恢复元气,挣钱之后向往日破产公司的原债权人打款。纳税的时候,他将这笔款项从商业成本中予以扣除。税务机关不认可,纳税人将税务机关告上法庭。拿新公司的钱款给已破产老公司的商业伙伴,此款项是否可以作为新公司的成本扣减新公司的所得?这是此案件的关键之点。本案法官卡多佐说,纳税人的行为是一种慷慨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值得赞赏的,而好的道德又是一种长远的投资。但是,从税收的角度上说,新公司向老公司的支付,并不是新公司必要和合理的开支,因此不能够作为成本从新公司的所得中扣除。卡多佐法官支持了税务机关。这就意味着,新公司的行为花掉了它不应该花的钱,其行为不是慷慨,而是浪费了。因此,新公司既支付给了老公司钱款,又要为此项钱款上缴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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