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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洪水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任自力(11)
  第一,设立洪水保险实施的应急阶段并适用特殊的承保规则,以减少推行中的阻力。具体可将洪水保险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应急阶段和常规阶段。所谓应急阶段,系指全国洪水风险图绘制出来并生效之前的时间段,之后的阶段则为常规阶段。在应急阶段,对所有的可保建筑按照全国洪水保险的平均费率进行承保;在常规阶段,则按财产所处区域的洪水风险等级所对应的费率进行承保。同时,为确保公平、减少投机,在不超出保险标的价值的前提下,应急阶段的保险金额应低于常规阶段的保险金额。
  第二,努力提高公众对洪水保险的认知度,以解决低投保率问题。从美国洪水保险的经验来看,存在着以观念为基础的需求不足。如NFIP目前仅涵盖了应当购买洪水保险财产的40至60%,某些地区受洪水威胁的财产中仅有5%投保了洪水保险。{64}这种情况在其他推行洪水保险的国家也存在。如在2002年8月席卷了大半个欧洲的特大洪灾中,德国只有9%的家庭财产保险中包含了洪水保险。{65}导致洪水保险低投保率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个人习惯于低估低概率、高损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比如,在气象学、水文学和精算学上,“百年一遇的洪水”是指在一特定地区、每年有1%发生达到特定高度洪水的可能。{66}普通人的理解却是,一旦某地已经发生了此类洪水,在接下来的99年中其就可能是安全的。对此概念的错误理解是众所周知的赌徒谬误,因洪水风险实际上并未改变。另外,在灾难发生后,人们认知和准确评估风险的能力通常会提高。但随着时间的过去,对风险的感觉也会消退,人们可能回到其在灾难之前的乐观主义。{67}因此,在洪水保险推广中,政府和保险业均应有效利用各种有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征集公众意见准确绘制并及时更新洪水风险图等)不断提升公众对洪水保险的认知度,以逐步提高投保率,这也是洪水保险本身制度价值充分发挥的必要。
  第三,积极进行洪水保险证券化尝试,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分散特大洪灾的保险损失。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等部分发达国家及墨西哥等部分发展中国家通过巨灾债券、巨灾期货等保险衍生工具向资本市场投资者分散、转移巨灾风险的实践已进行了近20年,并积累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作为一个洪灾频繁、资本市场快速成长的国度,完全可以在推出我国洪水保险法的同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以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货等新兴金融工具方式将特大洪灾风险进一步分散、转移到具有更强风险承受能力的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去,也利于一个多层次洪灾损失分担机制的早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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