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水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任自力(3)
(二)1973年的《洪水灾害防御法》
为了更有效地推广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矫正1968年国家洪水保险法的缺陷,美国国会于1973年12月通过了《洪水灾害防御法》。{10}该法对联邦资金在洪泛区内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如其规定,不再向确认为有洪水风险的资产提供联邦资助,除非:①财产所在社区参加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②资助申请者已购买了洪水保险。联邦资助主要是指联邦保险的各种信贷机构提供的商业优惠贷款等,也包括各种形式的联邦政府直接援助。这实际上是通过“捆绑”联邦资助与洪水保险将洪水保险规定为一种强制性保险。根据该等要求,所有受洪水威胁的社区都要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否则,其将无权享受联邦的灾害救济与援助。该法同时规定,由联邦政府确定洪水风险区{11}并通知有关社区。社区接到通知后,须申请参加洪水保险计划,或证明其不属于洪水风险区。社区在收到通知一年后仍未参加洪水保险计划的,将受到处罚。强制性保险计划推行之初,曾遭遇到激烈的反对。作为妥协,国会被迫对《洪水灾害防御法》的某些内容进行了修订。如1976年放宽了抵押贷款的禁令(即高洪水风险区域的投保人除非进行了抵押,不能取得联邦资助),1977年又取消了禁止由联邦保险的信贷机构向位于洪水风险区内但未参加保险计划的社区的财产所有人提供贷款的条款,只是要求信贷机构告知借贷人,其将无权享受联邦的灾害救济与援助,以敦促其在开发洪泛区时应自行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降低未来损失。
随着相关法律条款的进一步完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尤其是联邦保险管理局(FIA)在经过与私营保险业艰苦谈判后推出的“以你自己的名义”计划(Write Your Own program,简称WYO)实施之后。{12}所谓WYO,是指私营保险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为NFIP出售洪水保单,将售出保单全部转给FIA,并按保单数量收取佣金,但不承担赔付责任,赔付责任以及保费的管理和使用均由FIA负责。{13}通过此计划,政府可充分利用私营保险公司的营销网络和资源、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众推销洪水保险。“新的管理模式既体现了FIA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中的主导地位,保证了洪水保险计划的经费可以在全国范围调用,又充分利用了私营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14} 1983年8月,FIA向私营保险公司发出参加WYO计划的邀请,几年之后,WYO项目出售了90%以上的洪水保单并创设了一种独一无二的公私合伙关系。{15}从1985年起,NFIP实现了自负盈亏。1985 ~2004年间,NFIP一直维持着收支平衡。保费、有效保单和保障财产数额都在稳步增长。{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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