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水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任自力(7)
当然,围绕NFIP的变革努力并不仅仅体现在联邦层面。{42}在州级层面,在卡特里娜飓风之后,美国许多沿海岸的州即已开始采取措施解决飓风引发的保险供给不足问题。比如,佛罗里达等州通过立法使得州政府成为高风险地区财产的最终保险人,以为买不到合适保险的产权人提供风灾组合(wind-pools)等保险或再保险产品。{43}
就NFIP的未来而言,卡特里娜飓风之后,尽管其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但大部分美国人仍认为,作为唯一可得的预付性洪灾支付机制,NFIP可向受损产权人提供一个清楚、有序获得洪水损失补偿的路径,故不应当被放弃。事实上,迄今为止,美国国会尚没有废止或放弃既有洪水保险法律及NFIP的计划。国会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强化其财务状况,以改善国家整体经济遭遇洪水风险时的脆弱性。探讨中的改革措施包括:{44}①逐步停止明确的保费补贴。证据显示,{45}NFIP每年因保费补贴而少收的保费高达13亿美元,卡特里娜飓风引发的20万件赔付请求中有大约12.2万件(占61%)享受有保费补贴。这种结果本身是极端不合理的。②努力提高保单增长率和每年的保费收入。尽管NFIP的推广取得了巨大成功,但仍有大量处于危险区域(洪泛区)之外的产权人不仅被排除在洪水保险之外(25%的危险发生在危险区域之外{46}),或者根本不了解该险种。这说明保单增长率与保费收入仍存在巨大提升空间。③授权NFIP在提高费率方面以更大的灵活性等。国会考虑中的建议包括:NFIP可对高风险财产按每年上涨25%的幅度收取保费(相对于现行的提高10%的保费上限),以使得NFIP在一个巨灾损失年份后可以一种类似于私人保险商的方式提高其费率,从而可在不提高风险集中度的前提下每年增加几十亿的保费收入;或者为海岸地区财产创设一种新的、能准确反映其风险等级并构成保险对价的费率分支。
四、美国洪水保险法律制度变革对中国的启示
(一)保险补偿优于财政救助、中国宜尽早出台专门的洪水保险立法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繁多、频率和成灾比率均较高,其中洪水灾害引发的损失和威胁最大。中国10%的国土面积、40%的人口、30%的耕地、70%的农业总产值和一百多座大中城市受到洪水灾害的威胁。{47}相关统计数据显示,1990至2006年间我国洪灾造成的年均直接经济损失达1136.7亿元,约占每年自然灾害损失的60% 。{48}尽管每年中央财政都安排有一定的专项救灾资金,相对于巨额的洪灾损失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无法满足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49}并且,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灾害的增多,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也在逐步增大。{50}另外,政府救助还面临着一个困境,即如何化解政府灾害救助金额和范围的不确定性与政府支出决策所需要的确定性之间的矛盾,因为政府的预算程序非常严格,支出范围和金额需要提前确定,而灾害损失本身是不可预测的,必须在每个灾害发生后才能确定。这些困境或问题的存在也正是美国出台洪水保险法的核心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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