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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赠合同探析/段呈谕(3)

  第二,捐赠倡议具有明确的订立社会捐赠合同的目的。受捐助人应根据捐赠倡议中所说的目的合理使用捐赠之物。社会捐赠的目的是集众人的力量,帮助特定个体度过经济上的暂时困难,将捐赠倡议认定为要约,有助于社会捐赠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三,将募集倡议视为要约,有利于保护受捐助人的利益。视其为要约,捐赠人承诺到达之日,捐赠合同即有效成立,捐赠人对捐赠行为只享有撤回权,不享有撤销权。如果把募集倡议认定为要约邀请,则捐赠合同需受捐助人或者募捐发起人作出接受捐款的意思表示到达捐赠人时,社会捐赠合同才成立,同时,捐赠人既享有撤回权,又享有撤销权,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此时,捐赠人的利益得到了全面保护,但却损害了受捐助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四)社会捐赠合同的法律特征

  1、社会捐赠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其包括三方当事人。社会捐赠合同包括捐赠人、受捐助人、募捐发起人,涉及三种法律关系。该合同因受捐助人或者募捐发起人发出要约,捐赠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需要受捐助人和捐赠人两方当事人的合意,二者缺一不可。社会捐赠合同是特殊的赠与合同,第一,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的成立先是由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然后受赠人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在此过程中,受赠人一般不是主动的,而社会捐赠合同中,受捐助人积极发出需要帮助的信息,捐赠人积极作出捐赠的行为,两者都是积极主动的。第二,一般的赠与合同中当事人都是单一的个体,但社会捐赠合同的捐赠人一般是社会上的多数人,受捐助人往往是一个自然人,有事也可能是多个自然人。第三,一般的赠与合同不需要必须具备特定目的,而社会捐赠合同必须以特定目的(主要是为帮助受捐助人度过特定困难)为前提。

  2、社会捐赠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3、社会捐赠合同是特定目的的赠与。社会捐赠合同的特定目的是捐赠人订立合同的动因和缔约的基础。如果受捐助人不为该目的使用赠与之物,那么,捐赠人可以主张合同目的不能而撤销或解除之。

  4、社会捐赠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社会捐赠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安全指数与当事人的信誉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其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皆可。

  二、社会捐赠合同与其他特种赠与合同的区别

  (一)社会捐赠合同与附负担的赠与之区别

  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为一定得给付为条件,或者说受赠人接受赠与后需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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