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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熊建武(5)
四、小结
本案被告罗××从1997年6月4日起已不是湘H-14829两轮摩托车的所有人;罗××与邹××的《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已履行,与该摩托车有关的任何风险、责任从1997年6月4日开始与罗××无关;被告刘××驾驶该摩托车与原告姚××发生交通事故时,与该摩托车有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均已全部转移给现机动车所有人刘××;交通事故责任者刘××和姚××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罗××依法不应该对姚××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湘高法发[2000]8号文件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审理本案的一、二审法院,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罗××依法不应该对姚××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与事故处理法规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一版。
[2]
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刘
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此案中原车主应否承担责任,赵付祯
[4] 转卖车辆没有过户 车主应负事故责任 ,剑波,爱云
[5] 未办理登记手续车辆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夏克超
[6] 转卖车辆不过户 车辆肇事就有责,陈 林
[7] 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原登记车主不应成为诉讼主体
,徐永贵
[8] 车辆买卖不过户
出了事故究车主,《人民法院报》1997年9月18日。
[9] 出于同情 同意私车挂名下 交通肇事
连带责任不能推,《人民法院报》1999年8月3日

【作者简介】熊建武: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工学硕士学位),湖南省益阳农业学校
高级讲师;湖南正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作者联系方式】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龙光桥镇 益阳农业学校
联系人:熊 建 武
E-mail:xiongjianw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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