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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唐氏兄弟恶意转账版许霆案不构成犯罪/肖佑良(3)
  唐氏兄弟遇到的情形,原因是鄞州银行服务器的操作系统在设计时,存在一个巨大的漏洞。就是上述人工办理转账业务过程中有一个步骤被操作系统的软件工程师忽略了,就是转账之前,必须要将客户请求转出的金额与转出账户中的存款余额进行比较,只有当存款余额大于或者等于请求转出的金额数字时,才能允许进行转账操作,否则,就不允许进行转账操作。这个对转出账户的余额与转出金额进行比较判断的步骤被忽略了,结果就是所有鄞州银行的存款账户在转账操作时,都实际作为可以无限透支的账户对待了,这里等同于电子代理人产生重大误解。这里的透支转账与信用卡的透支在银行电脑系统中具有相同的意义,所不同的就是信用卡透支,有透支总数的限制,是有意设定的,这里的透支转账没有透支总数的限制,是因疏忽而设定的。唐氏兄弟遇到的情形,根本就不是什么ATM机存在障碍,ATM机忠实地履行了职责,问题出在鄞州银行服务器的操作系统软件中有漏洞。庆幸的是,该漏洞没有被国际犯罪集团利用,否则,鄞州银行很可能一瞬间就得彻底破产倒闭。
  唐氏兄弟在自己账户进行转账操作,哥哥账户中增加的金额,恰好就是弟弟账户中减少和透支的金额。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转账同样是客户与银行之间即时交易行为。银行都是这么定义的,也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客户提出转账的请求,是要约,银行同意了请求,是承诺。双方之间成立转账交易合同,交易的实质就是从转出账户中取款XXX元,然后将取款存到转入账户中。对唐氏兄弟的透支转账请求,银行因自身疏忽而产生重大误解,将不能透支的账户作为能透支的账户对待,同意透支转账,成立的是可撤销的转账交易合同。唐氏兄弟发现银行这个漏洞后,连续进行恶意转账的行为,本质上企图利用对方出错之机,谋取不当得利。然而,这个不当得利,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在弟弟的账户中透支获得的。相当于哥哥从弟弟的账户中透支银行的钱,再存入哥哥的账户中,两个账户一正一负,兄弟俩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总体上是平衡的。
  唐氏兄弟遇到的情形,与许霆案、何鹏案一样,都是可以人为地修改操作系统就能够重现案发时情形的。这些案件的发生充分证明,凡是银行管理者在履行职责中可能犯的错误,银行电子代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也可能犯同样的错误,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电子代理人就等同于银行管理者。当然,电子代理人没有自动纠错能力,一旦犯错就会重复错误,直到不能重复为止。这是电子代理人的显著特征。
  唐氏兄弟案大家都被误导了,以为唐氏兄弟转账使用的ATM机存在故障。实际上,该台ATM机并没有任何故障,在案事实表明,该台ATM机工作完全正常。唐氏兄弟遇到的情形,在宁波市鄞州银行的所有ATM机和全部营业窗口的电脑上,该银行所有的账户都可以进行相同的透支操作。银联系统曾经致函公检法为唐氏兄弟求情,请求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银行的技术人员实际上早就知道,唐氏兄弟案根本不存在盗窃行为,可惜未能进一步厘清案件真相,最终仍然酿成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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