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QQ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肖佑良
【案例简介】2009年4月,陈某报案称他花钱收集了46个QQ号被盗了,涉案金额竟达60万元人民币,其中一个“98888”的QQ号就花了陈某超过15万元人民币。自2006年以来,腾讯公司有一批用户的QQ“靓号”被盗,涉案QQ号码有518个。警方介入后发现,朱某3年来采取非法手段盗取了一批顶级靓号,其中包括腾讯公司的一批尚未放出的QQ号,然后让一个叫袁某的中间人将被盗的QQ号在网上高价倒卖,共同非法获利数十万元。该案应如何定性?
【分歧意见】该案的定性,存在如下六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袁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该意见认为QQ号码可以人为控制,具有价值,属于财物,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朱某、袁某秘密窃取他人的QQ号码,并予以销赃,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袁某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因为QQ号码是即时通讯工具,QQ号码一旦被盗,用户正常的联络通信无法进行,侵犯了用户的通信自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三种意见是认为朱某、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QQ号码不属于刑法中“财物”的范围,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本案中QQ号码的原使用人不能确定,不应认定朱某、袁某的盗号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第四种意见认为,朱某、袁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QQ号码本身没有价值,有价值的是QQ软件及该软件提供的一系列功能。朱某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窃取了一些腾讯公司还未放出的QQ号码并予以销售,这种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对QQ软件的发行权。
第五种意见认为,朱某、袁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两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QQ号控制权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QQ号卖给他人骗取财物。
第六种意见认为,朱某、袁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行为人使用专业破解手段非法侵入腾讯公司服务器端后台系统,删除、修改注册用户的原始信息资料,或者将未放出的QQ号虚假注册投入使用,导致相应QQ用户无法正常登录,造成了严重后果。
【案件评析】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理由如下:
要正确处理本案,先要弄清楚案件事实。形式上,QQ号就是一串数字的组合,是腾讯公司提供即时通讯服务时,用来识别和管理用户的代码,如同大家的手机号一样。QQ号是由用户向腾讯公司申请时免费发放的,本身没有价值可言。有些人具有收藏QQ靓号的爱好,于是部分数字组合的QQ号就成了香饽饽,甚至可以卖出天价。腾讯公司服务条款中明确规定,QQ号的所有权归属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并且明确规定禁止买卖QQ号。然而QQ靓号的爱好者、收藏者私下转让、倒卖QQ号的情形仍然并不罕见,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QQ盗号由此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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