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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QQ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肖佑良(2)
  QQ作为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其结构是服务器端/客户端模式,腾讯公司管理运营服务器端,用户则使用客户端。腾讯公司为QQ用户群提供服务时,其管理模式类似于移动通讯公司管理用户群一样,都是将不同的用户,以不同的数字代码来表示,所以在腾讯公司的服务器端中,所有的用户都没有姓名,都是用QQ号来代表用户的。例如,123456是代表张三的,654321就是代表李四等等。相比服务器管理姓名化(用字母、汉字表示)的用户而言,那么服务器管理数字代码化的用户要快捷、迅速、高效许多倍。腾讯公司对QQ用户采用数字代码化之后,无论多少QQ用户同时在各自的客户端向服务器端提出即时通讯服务的请求(发送文字信息,声音,图像等),服务器都能快捷迅速高效地把各个QQ用户发送的信息传送到指定的对方QQ用户,并在对方的客户端上显示出来。可见,QQ号其实就是腾讯公司对QQ用户的数字代码化。
  客户向腾讯公司提出QQ号申请时,需要在服务器端注册,填写用户资料,并设置密码等,这些资料都储存在服务器端。不法分子盗号惯用的手段有多种,有的通过对QQ用户的电脑种入木马进行盗号,取得用户的QQ号及对应的密码;有的通过黑客手段非法侵入腾讯公司的服务器端,取得服务器管理员的权限,从而对用户注册资料进行修改,取得相应QQ号的控制权;有的与腾讯公司员工内外勾结,通过修改相应QQ号的注册资料,取得控制权等等。另外,对于腾讯公司尚未放出的QQ靓号,通过内外勾结或者非法取得管理员的权限,人为地予以激活并投入使用后,再予以倒卖的情形,也是一种盗号手段。
  回归本案,再来分析前述六种意见。首先,QQ号的本质属性决定了QQ号并非财物,当然也不是虚拟财物。道理很简单,QQ号是腾讯公司免费发放给用户的,作为代表该用户的数字代码使用,各人获得的QQ号都不相同,用户获得的QQ号具有偶然性。QQ号背后其实是人,QQ聊天,其实是拥有不同QQ号的人在聊天。如果QQ号是财物的话,岂不是财物在聊天,这不荒唐吗?可见QQ号不应具有财物的价值性,不属于财物的范畴,认为QQ号具有价值是财物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其次,盗号一说,也是不正确的。因为QQ号24小时都处在腾讯公司的管理控制之下,盗号者利用现有的程序对相关QQ号的用户资料进行修改,以取得相应QQ号的控制权,而现有的程序是根据腾讯公司的意志进行设计的,所以不可能自己违背自己的意志,自己盗窃自己的东西又归自己所有。毫无疑问,认为构成盗窃罪的第一种意见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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