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安卓电子市场中的软件版权侵权问题初探/马远超(2)
判断哪一方创作在先,往往成为判断软件版权归属的关键环节。在版权诉讼中,由于侵权人在抄袭剽窃过程中,同样会产生一套设计、制作、生产相关的图纸、协议或者工具等,并且未必有时间记录或者容易篡改时间记录,与真正权利人持有的创作证据,貌似无异。因此,侵权人极易通过伪造证据从而证明自己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真正权利人。侵权人制作伪证的手法常见的有:与第三方事后倒签协议,抢先版权登记,重新制作创作文件加注更早的时间等。这些伪证经常能混淆法官视听,影响法官判断。因此,权利人在创作过程中,应当有意识的保留开发文档,保存开发程序的证据,尤其是与创作时间相关的证据。权利人也可通过时间戳、电子签名等现代技术手段固定自己完成创作的时间。
2、仿冒软件版权侵权的判定
本文所称仿冒,是指一款软件对另一款软件在用户界面、功能目的、组织架构、处理流程等方面的模仿,构成一定程度的相似。这种仿冒,源代码并不相同,确是独立编写。如果源代码存在抄袭、复制,则判断侵权较为简单。正因为源代码不同,使得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变得复杂。但这种所谓的仿冒,未必均属于版权侵权情形,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从目标程序用户界面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用户界面受版权保护的前提,是其具有独创性,属于版权保护客体。在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天臣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版权纠纷案件中((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争议焦点之一即为涉案被告财务软件的用户界面是否构成版权侵权。二审法院做了如下详细分析:第一,《久其软件》用户界面的各构成要素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上诉人《久其软件》用户界面中,菜单命令的名称与按钮的名称属于对操作方法的简单描述,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菜单栏、对话框、窗口、滚动条等要素是图形用户界面通用的要素,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按钮功能的文字说明是对按钮功能的简单解释,表达方式有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表示特定报表的图标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标记,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从《久其软件》用户界面的整体来看,《久其软件》用户界面各构成要素的选择、编排、布局,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并无明显区别于一般图形用户界面的独特之处,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三,上诉人的《久其软件》与被上诉人的《天臣软件》均属于财务报表管理软件,两者的功能相似,用户需求亦相似,而软件的用户界面是按照用户需求进行设计的,并要求尽可能地方便用户使用,这必然导致两个软件的用户界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不能仅因为《天臣软件》用户界面与《久其软件》用户界面具有相似性,就认定被上诉人构成侵权。上诉人并不能禁止他人在设计软件用户界面时使用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否则会违背著作权法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从而损害公众的利益。二审法院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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