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安卓电子市场中的软件版权侵权问题初探/马远超(3)
无独有偶,在深圳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张亚波侵犯计算机用户操作界面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路由器这种产品的用途决定了该类产品的兼容性。也就是说,用户路由器这种产品的功能需求相似,没有显著不同。 路由器软件的用户界面是按照用户需求进行设计的,并要求尽可能地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方便用户使用,为用户所接受,这必然要求路由器软件设计者需要借鉴已有用户界面的共同要素,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用户界面相同或相似性的情况。从这种意义上说,本案争议的路由器用户界面表达方式是非常有限的。同时,普联公司路由器用户界面采用的是一种同行业共用或者通用的表达方式,普联公司无权垄断这种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否则会违背著作权法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限制计算机行业的发展,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孙明飞:《深圳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张亚波侵犯计算机用户操作界面著作权纠纷上诉案》,载于网站《广东法院网》,http://www.gdcourts.gov.cn/fytw/msss/t20090817_24338.htm,访问日期:2011年4月29日]
在安卓电子市场中,Chillingo发行了一款名为《The Wars》的付费游戏,另一发行商发行了一款名为《Galaxy Wars》是的游戏。[ 《游戏侵权现象严重,开发商怨Android Market监管不力》,载于网站《游戏邦》,http://gamerboom.com/archives/18496,访问日期:2011年4月25日]对比两款游戏的用户界面可以发现,两者在背景山坳、树木、石洞、人物形象、游戏环境、操作菜单的构图、颜色、布局、排序等方面都存在实质性相似。在上述两游戏软件中,用户界面根据游戏情节的需要,被设计成类似于动画片画面而具有美感,具有较高独创性,属于版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
在《Galaxy War》与《The Wars》两款游戏的源代码为独立开发且不存在相同或者相似时,根据两者的用户界面即目标代码即可判断存在实质性相似,即可认定侵权。
《The Wars》用户界面
《Galaxy War》用户界面
为此,当一款软件的用户界面具有独创性,虽然没有直接比对源代码,根据用户界面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亦可判断是否构成软件程序版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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