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安卓电子市场中的软件版权侵权问题初探/马远超(4)
其次,分析计算机程序的组织结构与处理流程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所谓计算机软件的组织机构与处理流程的总体设计,是指计算机程序究竟包括哪些分程序和这些分程序应该履行的功能,以及各个分程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工作流程的总体设计安排。[ 应明、孙彦著:《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第227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计算机软件的组织结构与处理流程,属于构思的部分,不受版权法保护;属于表达的部分,受版权法保护。组织结构与处理流程分多个层次。最基础的层次是计算机软件的编码表达层,即程序作品本身,属于版权法保护的表达范畴;最抽象的层次是需求规格层,相当于作品的主题和创作目标,属于构思范畴。[ 应明、孙彦著:《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第230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在最基础层次和最抽象层次之间的中间层次,究竟属于表达范畴,还是构思范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属于表达范畴,则受版权法保护,两个软件在中间层次的组织结构与处理流程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相同的,可能构成侵权;如果属于构思范畴,则不受版权法保护,即使组织结构与处理流程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相同,也不构成侵权。即使属于表达范畴,并且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相同,仍然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有限表达、缺乏独创性、已入公知领域等情形,即“抽象、过滤、对比”三步判定法。如上述《久其软件》案件中,法官首先将用户界面进行抽象,随后将存在有限表达、缺乏独创性、公知领域技术进行过滤,剩下的内容进行对比已经不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部分,从而驳回了原告起诉。
在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曾小坚等“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再审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1999)知监字第18号),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评价委员会出具的《咨询意见》将原被告创作的两款软件进行对比分析,主要内容包括:1、软件的基本功能目标,比较结果:两项程序的基本功能目标大体相似,其原因是由用户的需求决定的。2、目标程序的总长度、开发工具、源程序的总长度和文件数量,比较结果:两个软件的程序代码是完全不同的。3、软件的处理方法和工作流程,比较结果:两个软件所采用的处理方法和工作流程是不同的。4、软件的用户界面部分,比较结果:两者的用户界面是完全不同的。5、数据库的结构、数据参数字段名称,比较结果:两个软件的主要数据库结构相似,原因是基于两个软件内部运作表格保持一致的要求;部分库中的数据参数字段名称大同小异,这种“大同小异”在技术上不是必须的。结论:“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系统”在功能、性能、可用性、可维护性等方面都优于“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两者不属于同一技术层次,不仅程序代码完全不同,而且在实质上不构成相似,相互之间不存在抄袭关系。在本案中,专家认为:软件的基本功能目标尽管相似但由用户需求决定,数据库的结构、数据参数字段名称尽管相似但由软件内部运作表格保持一致的要求决定,因而不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相似。笔者认为,前者属于构思范畴,后者属于有限表达,因此可被“过滤”。专家又认为:两个软件的程序代码不同、用户界面不同、处理方法和工作流程也不同,因此两者不存在抄袭关系。可见,软件的处理方法和工作流程属于判断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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