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临时复制”的版权法定位/马远超
[内容提要]
临时复制是否应当被视为传统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成为近年来版权界关注的热点。由于争论各方利益立场、学术观点等方面存在根本冲突,从而产生了“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典型的立场和观点。本文以纯学术角度,从研究临时复制与传统复制在质以及量两个层面上的不同与共性,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即承认临时复制为复制之一种,承认临时复制权为版权人的专有权;但是,反对将原本适用于“长久复制”的版权法体系简单地套用在“临时复制”身上,在承认非法临时复制为侵权的前提,在法律惩戒力度上应当有别于传统侵害复制权的力度,前者应当轻于后者。
[关键词] 复制 传统复制 临时复制 长久复制 版权法
一、目前版权界对于“临时复制”问题的主要分歧
在版权法意义上,所谓临时复制(亦称暂时复制,Temporary Copy),是指一项数字化作品从计算机外部首先进入该计算机随机储存器(RAM, Random Access Memory),并停留于此,最终因为计算机关机、重起、后续信息挤兑等原因消失于随机储存器的过程。
1995年9月,美国政府负责推动全国信息基础设施(NII,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工程的“信息基础设施任务组织”(IITF, Information Task Force)公布了题为“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he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研究报告。[ See:www.uspto.gov/web/offices/com/doc/ipnii;]该研究报告就是被版权界人士经常提起的“美国白皮书”。由于该白皮书极力主张把临时复制纳入传统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关系到作品版权人及作品使用者的切身利益,从而在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临时复制之争”。
其争议焦点首先表现为:临时复制是否构成传统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经过激烈争论,目前在国际上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1)“肯定说”,主张临时复制应被视为传统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传统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权制度应当适用于临时复制;美国白皮书所持该观点;2)“否定说”,主张临时复制并不构成复制,其与传统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传统版权法中的复制权制度不应适用于临时复制;很多发展中国家持该观点;3)“折中说”,认为临时复制符合复制的本质特征,但应对临时复制作出特别的限制和例外。我国知识产权界人士就“临时复制之争”也进行了热烈讨论,主要倾向于上述后两种观点。[ 参见应明:《作品在计算机互联网络上向公众传播行为的法律调整》,载于《著作权》1997年第1期;张海燕:《计算机网络数字传输的版权保护》,资料来源http://www.netlaw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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