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临时复制”的版权法定位/马远超(4)
   因此,“否定说”并不能向我们提供充足的,能够让人信服的理由,来解释为什么临时复制不能构成复制。他与“肯定说”一样,其逻辑起点均为对本国利益的保护。在利益冲突无法调和的状态下,各方都会认为对方没有道理,不可能取得一致。
   
   作为“肯定说”与“否定说”调和的产物——“折中说”,首先主张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范畴,其次主张要对临时复制进行特别限制和例外。
   1997年12月,欧盟委员会收到了一份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有关权利规则指令的建议。该建议主张,复制应当包括一切直接的或间接的、暂时的或永久的、在线的或离线的、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形式。同时,它又主张类似于互联网上的浏览存取,属于技术性的没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应当排除在复制权之外。[ See:“Proposal for Directive harmonizing aspects of rules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December 10,1997.转引于张海燕:《计算机网络数字传输的版权保护》一文]
   该建议的态度,即是典型的“折中说”。其一方面主张复制包含了临时复制形式;另一方面,主张应将属于技术性的没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排除在复制权之外。该主张不仅承认了临时复制所具有的复制本性,承认了临时复制与长久复制之间的共性,而且充分考虑到了临时复制所具有的个性,因此,主张将技术性的没有独立经济价值的临时复制排除在复制权之外,不失为给予临时复制正确定位的崭新视角。
   但是该学说并非完美无缺。首先,对于抽象的“技术性、无独立经济价值”标准极难把握,究竟何种复制属于“技术性、无独立经济价值”的浏览由谁来判断?它在解决了一个难题的同时,又生成了另一个难题。其次,该学说认为互联网上的浏览存取属于满足上述两项条件的临时复制,事实上,临时复制之争的缘起正是由于各方考虑到将来互联网浏览将成为作品传播、利用的主要方式,对版权人而言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因而极力争取“临时复制权”。有学者认为,将来有些作品的利用可能主要地、甚至完全地依赖于临时复制,如果公众几乎都通过计算机在网络上“read”某部作品而并不进行长久复制,那么不承认暂时复制为复制之一种,将使版权人的利益无从得以保障。因此,根据这样的分析,如果将浏览排除于临时复制之外,似乎临时复制存在本身是否还有意义,就变为另一个值得重新思索的问题。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