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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时复制”的版权法定位/马远超(7)
   
   因此,无论是“肯定说”、“否定说”,还是“折中说”都没有正确地最终解决临时复制在版权法中的定位问题。笔者以为,临时复制的版权法定位问题之实质,其实是版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版权法的发展历史早就证明,无论是过度的强调保护版权人的利益,还是过度的强调保护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对于科学文化的繁荣、对于社会的长远根本利益都是有害的。因此,“临时复制之争”的真正意义在于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版权人与作品使用者双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

  三、临时复制在版权法中的正确定位
   
   如上所述,笔者以传统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也即“长久复制”为参照系,对“临时复制”与“长久复制”在“质”、“量”两个层面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分析,我们正确的认识了“临时复制”、“长久复制”与“复制”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临时复制与复制的关系为:临时复制符合复制的本质特征,即符合复制的内涵要求,复制的外延应当包含了临时复制;其次,长久复制与复制的关系为:长久复制为最常见的一种复制行为,也是最传统的复制行为,因此,传统版权法尽管没有使用长久复制这一法学概念,但事实上,版权法中有关的复制权制度,都是根据长久复制的特征设计的;再次,临时复制与长久复制之间的关系为:两者在“质”上同属于复制范畴,具有同一性,但在“量”上存在着复制行为长短、复制品保存时间长短等量的区别,具有区别性。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已经不难找到版权人与作品使用者在“临时复制”问题上的利益最佳平衡点。既然临时复制构成复制,那么未经许可或未有合法理由的临时复制行为应当构成侵犯版权人复制权的侵权行为;既然传统版权法的复制权制度是根据长久复制设计的,那么临时复制问题也不能全盘套用传统的复制权制度;既然临时复制与长久复制存在“量”的区别,那么对于权利人两种权利的保护强度应当也有所区别,非法长久复制危害性大的,则加重侵权人的法律责任,非法临时复制危害性小的,则应相应减轻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该平衡点在于:承认临时复制为复制之一种,承认临时复制权为版权人的专有权;但是,侵害临时复制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侵害长久复制权相比较而言,前者应当轻于后者。此即临时复制的版权法正确定位。
   鉴于传统版权法对于侵害复制权的法律责任都是针对侵害长久复制权设计的,因此,有必要根据临时复制权的特点,另行规定侵害临时复制权的法律责任。由于临时复制在瞬间完成、即时结束,因此不宜将“停止侵害”规定为侵害临时复制权的侵权责任形式。此外,临时复制的产物也在即时消亡,不会造成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因此也不宜将“消除影响”作为侵害临时复制权的侵权责任形式。笔者的建议是,将侵害临时复制权的法律责任限于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两项侵权责任形式。这样既可惩罚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也可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有利于保护版权人的利益,鼓励作品使用者尊重版权人的临时复制权,也有利于鼓励作品的正常流通,防止版权人利用知识垄断妨碍科技文化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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