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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时复制”的版权法定位/马远超(8)

  四、结语
   
   要正确地给予“临时复制”以版权法定位,不能从预制利益立场出发。否则,要么一味地强调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从而阻碍优秀作品的正常流通,要么一味地强调保护作品使用者的利益,从而挫伤他人创作作品的积极性。只有正确了认识了临时复制、长久复制与复制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地认识到临时复制构成复制、又不同于长久复制,才能正确的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地给予“临时复制”以版权法定位。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马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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