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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视频网站刑事责任问题研究/马远超(8)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追究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刑事责任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我们不宜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类推为发行发行,无论是“视为”发行行为,还是“属于”发行行为,均违背了《刑法》第217条“复制发行”概念的本义。是否追究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刑事责任,不应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决定,而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多数意见决定。


参见《网播盗版剧 天线视频被追刑责》,载《新京报》2011年10月14日A13版
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参见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参见庄春晖:《土豆网去年净亏损5亿元》,载《东方早报》2012年3月2日
参见《酷6土豆第三季双双亏损》,载《新京报》2011年11月16日B06版
参见《百度占奇艺53%股份 奇艺累积亏损或超2.6亿元》,http://stock.591hx.com/article/2012-03-31/0000450584s.shtml,访问日期:2012年4月2日

参见王世洲著:《关于著作权刑法的世界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79页
参见王迁:《论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界定(上)——兼评“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参见蔡军:《论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类别化》,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6期

参见王迁:《论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界定(下)——兼评“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参见张宝峰:《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与刑法相关问题研究》,http://www.jcrb.com/zhuanti/fzzt/djzscq/zf/201104/t20110415_530186.html,访问日期:2012年3月15日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马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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