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马远超(2)
司法部核准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并非可以从事一切司法鉴定事项,必须受到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的约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出台)第二条对司法鉴定业务进行了原则性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为: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司法会计、文书、痕迹、微量物证、计算机、建筑工程、声像资料、知识产权共十三个类别。可见,只有经司法部核准从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业务、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才有权受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有关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司法鉴定;核准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才有权受理计算被害人损失金额的司法鉴定。
二、商业秘密权利范围司法鉴定问题
如果被害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罪就无从谈起。如果被害人商业秘密权利范围不明确,就无从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侵害了被害人商业秘密,也无从计算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金额。被害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即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起点。司法实践中,此项工作通常由司法鉴定委托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当地情报研究所等查新机构完成,也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在检索报告基础上再行综合判断,甚至完全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完成检索。目前我国对司法鉴定中的查新机构并无资质要求。例如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受理各类学科的检索、查新业务,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受理化工领域的检索、查新业务。
信息检索是一项技术门槛高,劳动强度大、结果弹性大的工作。所谓技术门槛高,是指检索员必须充分理解、掌握检索信息,尤其是技术信息,才能使用权威的数据库、设定合理的检索条件、选择科学的检索方式,在查阅相关对比文献内容时,能够吃透对比文献内容进而与检索信息进行对比,从而在局部与整体关系、等同关系、交叉关系等等复杂逻辑关系中作出准确的判断。此外,信息检索往往要求检索员至少能够熟练阅读英文文献,还要求检索员要有足够的耐心。所谓结果弹性大,是指检索结论受到检索员的主观态度、背景知识、检索方法、检索途径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检索员草草了事,很容易遗漏、甚至故意放弃审查部分对比文献,很容易得出一个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结论;如果检索员耐心负责,则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但结果仍可能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在司法实践中,检索员往往习惯于在传统的期刊数据库中进行检索,而忽视使用互联网等新型搜索工具。信息检索结果弹性大的另一重要原因是,鉴定人时常会与检索员持有不同观点,从而修正检索结论。检索员认为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鉴定人可能认为并未被公众所知悉;检索员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鉴定人可能认为已经为公众所知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通常都熟知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背景或者行业背景,如果他们主动为检索员提供检索渠道、方法作为参考,可以大大减轻检索员的工作量并且提高检索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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