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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马远超(4)

  四、被害人经济损失金额的司法鉴定问题

如何计算被害人的损失数额,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疑难中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对商业秘密的起刑点、特别严重情节等做了具体规定。

由于缺乏具体的计算指引,有时办案人员明知权利人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但要计算具体的损失金额却束手无策。实践中,被害人损失数额往往由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包括司法会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计算。司法审计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选择何种审计方法。根据公安部《关于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如何确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计算方法的答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可供选择的计算方法有:1)当犯罪嫌疑人的侵权产品已经上市进行销售时,可计算被害人因此减少的销售额或者市场份额对应的损失数额,也可计算犯罪嫌疑人销售获得的非法利益;2)参照被害人获取或者对外许可涉案商业秘密所支付或者获得的许可使用费计算被害人损失数额;3)当涉案商业秘密因侵权导致为公众所知悉的,可根据其研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被害人损失金额。在实践中,计算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是较为常用的计算方法。2、检材的真实性、关联性是否可靠。在司法审计过程中,检材通常由被害人掌握、提供,被害人往往追求更高的损失数额,因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严格审查被害人提供检材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方能确保司法审计结论经得起检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对书证、物证或者电子数据证据的采集均有一些列严格的程序规定。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十分复杂。本文仅列举了一些常见争议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如何落实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经费,如何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如何准确判断商业秘密的实质相同,如何计算被害人的损失数额等一系列问题,尤须司法界同仁共同努力,推动司法进步。可喜的是,2013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联合或者分别发布的多项规范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定已经开始实施,其中对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作出了更为具体、更为严格、便于操作的规定,我们有理由相信司法鉴定程序在实践中将进一步得到规范、刑事证据规则将更加科学、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将进一步得到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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