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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废止后的制度衔接研究/刘桂强
【摘要】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这标志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正式退出历史的舞台。废止一项旧制度,也意味着将开启新一轮的系统改革。在后劳教时代,相关问题成为公共关注的新焦点:取消劳教制度会不会给社会治安埋下隐患?劳教制度是否会“废而不止”?劳教机构及其人员何去何从?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从“完善相关立法,明确适用对象”、“推进社区矫正,加强监督管理”以及“调整机构职能、提升技能素质”等方面提出了劳教废止后的制度衔接对策,以期消弭劳教废止后的副作用,使废止劳教制度的伟大意义真真正正的落实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里程碑上面。
【关键词】 劳教制度 后劳教时代 制度衔接 对策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
——《双城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2月28日正式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这也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正式退出历史的舞台。
劳教制度的废止是民意所向,也是进一步完善人权和司法保障制度的需要。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的期待不仅止于对劳教制度的废止。旧制已废,前路何在?破旧之后,又该如何立新?所以,客观认识劳教制度的历史,充分预测劳教制度废止后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进而探索“后劳教时代”的制度衔接,就成为国家和社会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劳教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分析
(一)何为劳教制度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教制度是我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二)劳教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劳教制度始于1955年,自萌芽、发展、成型到废止,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时期(解放初至1956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肃反运动。1955年至1956年,有几十万人走进了拘留所、看守所,其中多数人只是由于历史问题而被关起来的,很难判刑。怎么处置这些人,成了一个大问题。劳动教养制度则是在这一时期从朝鲜和前苏联引进,进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 这一时期劳教制度主要针对肃反运动过程中清查出来的的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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