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废止后的制度衔接研究/刘桂强(10)
冀祥德:《劳教制度废止后的立法模式选择》[J],《检察时空》2013年第3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教授对“大劳教”、“小劳教”的概念有过详细的阐述。刘仁文教授认为这次废止的劳动教养制度只是狭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针对的其实是小劳教,其对象主要是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屡教不改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在小劳教之外,还有一个大劳教,也就是其他众多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禁制度和相关制度。例如,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的收容教养制度、针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戒毒制度,以及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制度等。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03页。
以团河劳教所为例,团河劳教所曾经是北京市最著名的劳教所,195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该所在今年7月改名换牌为北京市监狱团河二监区。
同注13。
舒扬:《星空下的法律》[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4页。
刘桂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