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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废止后的制度衔接研究/刘桂强(3)
2.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容易造成权力滥用。
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劳教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教工作,审查批准劳教人员。但2002年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安机关成立劳教审批委员会审批劳教案件,并代行了劳教管理委员会的职能,该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也由本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承担。公安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无需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和检察院的审查批准,缺乏严格公正的法定程序,没有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公安机关本身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重庆任建宇网络言论被劳教案,湖南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案等都是公权滥用典型案例。
3.劳教处罚缺乏合理性,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或作为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我国刑法主刑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因此出现了由劳教针对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受到的处罚比重度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处罚还大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提到:“就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而言,劳动教养比管制、拘役处罚可能更严厉。”与此同时,随着劳教制度适用对象的扩大,赌博、嫖娼、吸毒等行为都受到比正常司法判决更为严厉的劳教处罚,劳教的严厉程度大大超出了制度本身的需要。
二、后劳教时代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劳教制度已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问题都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在充分认识废止劳教制度历史性意义的基础上未雨绸缪,深刻和全面的分析后劳教时代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便因势利导,维护社会稳定。目前,各地正在加快废止劳动教养的步伐。 随着劳教制度的废止,相关问题成为公共关注的新焦点:取消劳教制度会不会给社会治安埋下隐患?劳教制度是否会“废而不止”?劳教机构及其人员何去何从?
(一)后劳教时代的治安隐患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据统计,中国目前正在接受劳教的人员超过22万,如此庞大的群体在进入社会后没有相关制度的约束和制约,很有可能依然“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愁死公安,难死法院”。此外,杨小军教授提到:“劳教制度废止后,不代表过去被劳教的这批人以后不会再有。”劳教废止后如何安置那些需要进行劳教的群体成为了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有效的制度进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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