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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废止后的制度衔接研究/刘桂强(4)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没有达到这些“尺度”的罪行轻微、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这是目前我国劳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 废止劳教制度后,对现行劳教的对象(严重违法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比如小偷小摸、寻衅滋事、吸毒人群的复吸人员、未成年人犯罪等,并没有适当的替代方案。无论是罚款还是拘留,均不解决问题,其社会危害性很难消除,会给社会留下安全隐患。
劳教的废止并不意味着那些违法行为就逍遥法外,其应当依法受到更有效的文明治理和矫正。虽然我国刑法和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有一个比较完整的惩治体系,但从违法行为的矫正看,单纯的处罚并不能解决公共治理的深层问题。 而当年劳教的用意即在刑罚和行政处罚之间予以衔接,实现违法和轻罪行为的矫正。倘若制度衔接过程中造成了过大的真空,那么就可能会给目前的刑罚适用和行政处罚适用造成影响,或是出现惩罚失衡,或是带来秩序的危险和公共治理的缺憾。
(二)劳教制度“废而不止”的隐忧
劳教制度虽然被废止,但是其本身的“惯性”仍然不可忽视,要防止它以新面目再现。南京等四城正在进行的劳教制度改革承担着各方的期盼, 而南京把矫治委员会设在公安局的消息,再度引发人们对劳教改革不过是“新瓶装老酒”的担心。无独有偶,日前网上曝出河南省驻马店市在“积极探索依法集中处置非正常上访新路子”的过程中成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多为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类似于这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如“法制教育中心”、“法制教育基地”都是在劳教制度强大惯性作用下的产物。相比“劳动教养”,“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似乎更显文雅、非暴力,本质上却是换汤不换药,工作人员也许就是原劳教所的原班人马。对于这些可能出现的现象,我们应当高度重视,避免“穿新鞋,走老路”。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河南等地的“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其实施主体是地方政府,对上访人员执行“训诫教育”的是政府工作人员,很显然属于典型的行政权力主导下的非法拘禁。如果说在劳教制度废止之前,行此拘禁之实尚算有据可依,那么在劳教制度已经被正式废止后的今天,这种“训诫教育”依然出现,足以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及官员的法律意识还很淡漠,把行政权力凌驾于司法权力之上的习惯还没有彻底破除。目前,我国还存在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制度。要高度警惕类似于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的收容教养制度 、针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戒毒制度 以及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制度 成为“劳教二代”。 后劳教时代如何设立劳教替代制度,避免“劳教二代”重现同样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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