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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废止后的制度衔接研究/刘桂强(5)
(三)劳教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转型安置
据统计,全国现有劳教场所300余所,5万余名劳教警察。《决议》公布以后,在全国的许多地方劳教的废止之路都已经陆续展开,湖南、四川、广东、青岛等多地劳教所摘牌。从整体来看由于我们的劳教制度已经存在了50多年,与此相应的劳教场所和工作人员的配制相对来说比较到位。在全国范围劳教所包括劳教管理审批机关,以及这些机关、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已经在这些岗位上工作多年,如果一下子取消劳教制度的话,这些机构部门包括人员的安置肯定会存在一个大的问题。在劳教制度废止后,现有的劳教场所应该如何应对?除此之外,在原有劳教制度下有数量庞大的劳教工作人员,如果不妥善安置很有可能导致大规模的失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压力。因此,劳教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转型安置是后劳教时代必须要着重考虑并妥善解决的一个课题。
三、劳教制度废止后的制度衔接
废止一项旧制度,也意味着将开启新一轮的系统改革。社会的期待并不止于劳教制度的废止,废止只是改革的开始。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制度的有限衔接则成为改革的重点所在。针对劳教制度废止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分析和探讨,认真研究对策,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相关立法,明确适用对象
1.做好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构筑严谨的法律体系。
一方面重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通过教育消除被采取行为人再度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同时,建议在《社区矫正法》立法中增加类似“行为监督”的干预手段。 即对那些所谓屡教不改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如果经过专家小组评估后认为其极有可能继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行为的,在判处治安处罚或刑罚的同时,附加由法院判处不超过6个月的“行为监督”,对其行为习惯和心理进行矫正和治疗,最大限度的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进行相应完善,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实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无缝衔接。
2.劳教对象二元分流,依法明确适用对象。
首先,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把原来的劳教对象予以二元分流,一部分归于治安处罚,一部分归于刑事处罚; 针对对象的不同特点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是吸毒的,可以放到戒毒所里强制戒毒,如果是卖淫嫖娼的,可以放到社区里改造,或者到劳动学校改造,如果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就可以放到少管所改造。
其次,在立法工作中必须使其适用对象法定化,避免对象上的广泛化。最大限度地防止裁量随意性以及自由裁量权力的滥用,并进一步推动大劳教 制度的改革,对“双规”、“双指”以及公安机关过长的刑事拘留权、留置权众多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和措施进行规范和司法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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