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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废止后的制度衔接研究/刘桂强(6)
(二)推进社区矫正,加强监督管理
1.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和教训。
在社会上矫正违法、犯罪者已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对于劳动教养之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在2003年展开,截至2007年9月,我国已有25个省开展了试点工作,累计接收小区服刑人员23.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6万人,现有小区服刑人员12.9万人。在很大程度上,这可以作为劳动教养的一种“出路”。可借鉴国外实施保安处分制度的经验,制定社会矫正法,并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将其作为刑事特别法,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实现其与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衔接。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法保障力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
2.注重程序正当原则,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
在后劳教时代,要注重程序的正当性。劳教制度废止的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人治”的思想观念。劳教废止后可能会出现相应的制度或措施,但是有一点是必须要强调的:凡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机构和惩罚措施都必须经过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来进行,避免新的法律体系走“穿新鞋,走老路”。笔者认为,在出台相应措施或制度时应保证以下两点:第一,除行政拘留外,任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不得由公安或其他行政机构作出,而必须由法院裁决;第二,裁决须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包括听审、辩护、上诉、委托律师帮助等环节。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新制度的建立要做好权力的分工和制约,实现科学有效的监督,防止其重蹈劳教制度覆辙,成为“劳动制度”升级版或者“劳教二代”。笔者建议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应当按照各个国家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需要和司法活动的规律,通过立法,授予、确定以及调整司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和权限,使司法职权的配置科学、必要、合理,建立决定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科学地设定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的职能和相互关系,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调整机构职能、提升技能素质
1.劳教机构职能转型。
劳教制度废止后,可以对劳教所进行改造,现有劳教场所除继续收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外,还可向成为强制医疗、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场所等其他社会组织转型,实现福利化和服务化。除此之外,可以考虑利用劳教场所腾出来的设施,建立轻刑监狱,实现重刑与轻刑服刑者的分开关押。条件更好的地区,可考虑利用原有劳教场所建立分类关押监狱,如,财产犯罪类、性犯罪类、暴力犯罪类监狱等,实现真正意义上科学的分管分押,完成现代监狱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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