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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废止后的制度衔接研究/刘桂强(7)
值得注意的是,转型并非简单的变个名称,而需要从制度上对本身的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以戒毒所转型为例,在以往吸毒劳教的背景下,戒毒所某种程度上原本就具有劳教所的特点,内部的执法体制和习惯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如果不对转换后的组织机构、执法机制等进行革新,这种名称的改变只会是“换汤不换药”。
2.工作人员培训上岗。
对制度的改良落脚点要放在活动于制度下的人的提升上,再好的制度也经不起不良行为的反复冲击。 因此,有必要对原劳教场所的部分工作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业务培训,提升技能素质,使其尽快的适应新的工作环境。目前,劳教场所大都挂两块牌子,一块是“劳动教养管理所”;一块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劳教制度废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的有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然存在,原劳教场所的部分工作人员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培训,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戒毒工作中,继续在新的岗位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目前全国各地正积极将社会推向一个“后劳教时代”。笔者相信,劳教制度的取消,只要及时用健全的立法弥补劳教制度留下的空白,有足够审慎而科学的法律制度予以衔接,将以往通过劳教予以规制的违法和轻罪行为,有效纳入社会治理的法治轨道。就一定能够更合情合理,更科学的,更切合实际。
四、结语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在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劳教制度因为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而被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停止不前。但是改革的步伐并没有放缓,面对后劳教时代的种种问题,我们要正确对待,妥善处理。
废止劳教制度是伟大的法制进步,在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劳教制度有悖于时代精神,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要废止。但是劳教制度废止的伟大意义,要靠废止劳教制度之后如何消弭其副作用来体现。这样才可能使废止劳教制度的伟大意义真真正正的落实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里程碑上面。


* 刘桂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It was the best of times, it was the worst of times.”—A Tale of Two Cities.中文译自《双城记》[M],狄更斯著,孙法理译,译林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陈永艳:《浅析我国劳教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途径》 [J],《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
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示》规定,对当时的肃反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这是我们国家出台的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从此,“劳动教养”这个名词也就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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