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废止后的制度衔接研究/刘桂强(9)
转引自:《劳教废止后五大待解问题》[EB/OL],新华网,
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11/16/c_12571213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2月23日。
转引自:《尽快填补废止劳教留下的制度真空》[EB/OL],东方网评论,
网址:http://pinglun.eastday.com/c10/2013/1124/72607971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2月23日。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上述城市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这四个城市分别为兰州、济南、南京、郑州。2011年11月8日,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的南京市政府下发通知,决定成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南京市公安局局长担任。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中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实行为期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
在1982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中规定:公安机关可对被处收容教养的少年剥夺长达1-3年的人身自由。
根据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公安机关可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进行为期3个月至6个月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唐国栋:《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D],湘潭大学,2004年 。
参见:《劳教制度废止,拿什么来“善后”》[EB/OL],光明网,
网址:http://news.gmw.cn/2013-12/10/content_971485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2月23日。
对于劳教废止后处于刑法和社会治安管理法之间的空白地带,学界有不同观点。张荆教授建议将劳教处理的部分案件上提适应刑法,按刑事犯罪起诉,将一部分案件下放,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作治安处罚。马怀德教授不赞成这种扩大“刑事处罚”范围的做法。马教授认为无论“轻罪”还是“重罪”都会影响到一个人的前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的影响较大,被处刑之后,难以回归社会。”马教授建议建立“教育矫正制度”。马教授构想的教育矫正制度与劳教有四点不同:第一,教育矫治法是由立法机关的通过的法律,而不是以文件形式存在的制度;第二,程序有区别。教育矫治是公安机关申请,法院裁决的一种处分方式。而不是由一个机关决定;第三,期限最长不要超过一年,达到教育矫正的目的就可以。第四,场所有变化,被处罚的人员不一定被关押起来,地点可以多元化。可根据违法的性质等结合多个因素,确定执行场所。刘仁文教授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后,应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进行相应完善。具体可分两步走,一是近期需要做的,如把刑法上的拘役刑起点由一个月下调至15天(两种以上行为的下调至20天),以实现两法的无缝对接。二是从长远看,应在我国刑法中建立重罪、轻罪分层制度(相应地,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重罪、轻罪的不同诉讼程序,轻罪的程序应较之重罪更加简化),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治安拘留拿出来,并入刑法中的轻罪部分。观点虽各有不同,但是对于实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无缝衔接则是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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