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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孙志华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虽因历史文化传统的迥异,致使不同的法学流派在法学理论研究体系的内容构成、具体方法论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对法的基本价值的追求却趋于融合,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甚至效率,逐渐沉淀为法的基本价值属性。

作为反映现代法治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刑事诉讼制度,因其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和生命权利的保障等问题,涉及社会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往往引发全社会的格外关注。去年施行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源于自1997年以来司法实践中诸多问题的积累,究其实质,问题的核心在于诉讼价值的选择以及相应的具体运行制度安排。

1997年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利益均衡角度出发,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规定了一系列抑制侦查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规范,试图在刑事案件启动的源头——侦查阶段,从规范形式上初步平衡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力量对比,以确保一个较为客观公正的结果。另一方面,出于发现案件真相、追求打击犯罪效率的考虑,立法者赋予了侦查机关一定的优势地位。

首先,对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获得专业援助方面给予了一定的限制,比如,规定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只能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权委托辩护人。其次,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法律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承担如实供述的法定义务,即否定了沉默权,与公民不得自证有罪的现代刑事司法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最后,在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出于发现案件真相、及时侦破案件、防止串供等考虑,可以派员在场。

反观司法实践中因刑讯逼供所引发的一些错案、冤案,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个别办案人员围绕绩效考核与评价指挥棒片面追求破案率的结果,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支撑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司法价值选择上存在瑕疵。

在以追求实体真实、准确打击犯罪作为首要价值目标的指导下,办案人员在潜意识中往往会形成一种只要是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案件事实,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理念。刑讯逼供等各种非法强制措施,长期以来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个痼疾,在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也就不足为怪了。

针对1997年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从司法价值理念、具体制度设计、司法人员素质等方方面面进行反思与检视。去年施行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主要聚焦于两点:一是在顶层设计上,从原有制度设计中的形式上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二者并重实质上偏重于实体公正的价值选择,逐步导向在追求实体真实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程序正当性的价值;二是通过可操作的程序制度设计,将对侦查权不当行使的限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等价值目标,变成具体细致的程序操作规范,确保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对等的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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