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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废除后的刑法结构调整及程序构建/陈超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近60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刑法结构也面临巨大的调整:定罪量刑的单轨制模式向双轨制模式的转变;三级制裁体制向二级制裁体制的转换。一系列新的问题随之产生:劳教对象应当如何分流;应纳入刑法中的轻罪的立法规定及程序设计;刑法结构未来发展方向的前瞻性研究等。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美国思想家约翰·罗尔斯在他的著作《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曾经起到过积极作用,然而事过境迁,劳教制度的弊端日益体现,废除劳教制度势在必行,是历史的必然,更是正确的选择。

有观点认为“无论从新时期的政治经济状况看,还是从依法治国的要求看,劳动教养制度都到了应当废止的时候了”,开启了学界对劳动教养的反思。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劳教制度的弊病开始被普通公众关注。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劳教制度提起审查。从此,在每年两会上,都有代表对改革劳教大声疾呼。2004年,在全国两会上,广东省政协委员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在全部2984名代表中,有420名人大代表在改革劳教的议案上签名,比例超过14%。2005年,全国人大为了保留劳教制度和改革劳教审批方式,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2012年开始,重庆的任建宇案、湖南的唐慧案等极端个案,令民间废除劳教的呼声日高。2013年1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此后,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废止劳教的步伐开始加快。接着,云南省率先宣布停止审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缠访闹访、丑化领导人形象的劳动教养,并对其他违法情形的劳教审批也全部暂停。此后,广东、湖南、浙江、山东等多地先后采取类似措施。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指出,“剩余劳教期限不再执行、所有在教人员全部解教”,劳动教养制度正式被废止。

二、刑法结构的变化和调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前,我国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治安管理处罚和劳动教养的三级制裁体制。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主要是针对于客观行为及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而劳动教养主要是针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劳动教养就是介于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中间地带,形成轻重有序的有机制裁体制。劳教废除后,刑法结构应由定罪量刑的单轨制模式向双轨制转变,由现有的三级制裁体制向二级制裁体制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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