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废除后的刑法结构调整及程序构建/陈超(2)
具体而言,针对部分实施了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员,可以考虑作为犯罪处理;而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近年来我国刑法对于某些犯罪的调整,就存在着降低入刑门槛的现象。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就是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条文设置的醉驾行为,既无情节的限制,也无后果的要求,而且处罚的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可视为轻罪的典型规定。而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将不属于轻微犯罪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将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劳动教养对象进行行政化和刑事化分流处理,必然有相应的制度衔接和程序保障。刑事诉讼法也应进行相应修改,现行简易程序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轻罪,应该建立多元化的简易速决程序,例如增设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程序,或者借鉴国外的处罚令程序。以前劳动教养调整的对象属于运用刑罚手段来制裁可能显得过重,而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手段又显得较轻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对象,成为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审理。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而劳动教养制度是2013年12月28日废除的。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尤其是简易程序应当进行调整和完善,以衔接劳教分流之后刑事案件的相应审理。
那些“尚不够刑事处罚而被处以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按照刑事案件审理,一般适用简易程序。然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形式过于单一。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如此单一的刑事简易程序容易出现两个问题,一是简易程序不简易,二是简化审理而侵犯权利。因此,我们应该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多元化改造和完善,增设可能处以罚金或拘役刑罚适用的处罚令程序。多元化是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简易程序的多元化也是世界各国刑事司法领域普遍追求的方向。劳教制度废除后,简易程序的多元化既是劳教对象轻罪化处理的程序需要,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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