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权之诉可独立成诉/陶恒河(2)
评析
本案系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新类型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确认不侵权纠纷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确认之诉,亦称确认判决或宣告式判决,是通过请求法院对一定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予以判决确认的诉讼类型,其最大的特点是法院对确认之诉的判决只存在既判力,而没有执行力。该类诉讼是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该类案件能否作为一个独立诉讼予以受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确认不侵权仅是对于侵权指控的抗辩,应依附于侵权之诉,不能独立成诉;笔者认为,确认不侵权知识产权案件能够独立成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理依据。
因已被相关司法解释代替而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他字第4号《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中指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于被告朗力福公司向销售原告龙宝公司产品的商家发函称原告的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产品,使得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在起诉中,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予以受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针对被告发函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并不主张被告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以“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笔者认为,该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奠定了法理基础,其中包含的原则、精神应为包括商标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类案件所普遍适用。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152个案由为确认不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将此类纠纷定义为“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该规定所明确的诉由包括: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以及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三个。确认不侵权之诉为被控侵权人提供了必要的救济途径。
其次,该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诉讼利益的存在是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根本要件。民事诉讼只承认有利益关系的人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利益是衡量诉权的尺度,无利益者无诉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本质上属于对被指控侵权者利益的救济。通过确认不侵权之诉,可以使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被指控侵权者之间是否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尽快地确定,减少侵权指控行为对被控侵权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影响。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是原告在被告向其发出了侵权警告或声明,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其生产销售和商业信誉等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原告基于正当经营权利受到损害为由而提起的诉讼。应该说,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侵权警告声明是一种未被确定为正当性的行为,无论正确与否,其结果都将危及原告的产品信誉和商业声誉,导致原告商业行为的正当与否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可能使原告法律上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原告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存在着独立的诉的利益,能够独立成诉,该制度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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