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股权法律风险分析/李腾(2)
主动增值,是指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或双方付出劳务扶持、主动投资、主动管理等而产生的增值。
根据现有材料,本案当事人利用离岸公司控股的方式在美国上市。实属通过管理、运营使公司创收,转换为利润。
故此属于典型的主动增值,因而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该股权的来源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要分割,不能简单地对其总值进行平分,而需计算其“婚后增值部分”的价值。婚后的增值部分就是现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总价值减去婚前取得股份支付的对价的差值,这部分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
信托是英美法系的舶来品,在《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 》一书中概述了(作者余海涌)信托法是从英美法移植到我国,其运行环境是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进行的,用我国一元所有权观念审视英美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显然是格格不入;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可见,根据我国信托法之规定,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只是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并没有明确规定为“转让给”,至今也没有正式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在大陆法系下股权信托具有民法意义上的合同行为特征。
因此在大陆法系下股权信托也有可能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根据我们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分析在婚前将股权放入信托,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单从大陆法系考虑这部分股权在离岸公司设立地、信托设立地理论上有被分割的风险。
程序法分析: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对于用于国际流通的商业票据、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外交途径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对于境外法院做出的民商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除有关判决已为人民法院承认或者当事人认可外,人民法院不宜直接采用外国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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