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股权法律风险分析/李腾(6)
(三)、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精妙构造的产物,富有高度的弹性,具有多方面的社会机能。在委托人方面,它能够使委托人的能力得到扩张,同时资产信托成为独立的财产而不受委托人自身命运之影响,实现了委托人保值、增值的双重愿望。而对第三人来说,则可以实现对浪费人的保护等。除此,信托在商业上也有担保公司债的募集、资金融通、提高员工福利等功能。这三个层面的意义突出了信托制度的价值在于自由和效率。在委托人意义上,信托和代理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委托人的贸易自由权,从而扩大委托人之能力,增加受益人之受益,惟“信托能产生潜在之能力,使财产在法律上之用途大力增加,而使资本在社会结构上加强其动的力量”[9],因而信托的灵活性和变化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并不与代理矛盾。如本金受益人与收益受益人区分的信托中,既体现了信托之极大的灵活性,又强调了对委托人意志的重视,财产(本金)与孳息(收益)的划分使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实现了权利回归。
综上,根据英美法系以及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的分析,在英美法审理此类案件中会考虑信托财产的二元所有权,会认定此类财产权具有独立性,会裁定婚前股权信托为一方个人财产。

综上,是以大陆法及现有材料做出分析,供参考,切勿外传。
2014、4、18
参考资料
1、《论“自益离岸信托”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的冲突和平衡》作者吴圣奎 来源于《中国经济周刊》2011年第30期
2、《2008信托法治与2009展望》作者席月民
3、《财富传承与信托重建》2014年2月陈凯来
4、《大陆法代理制度与英美法信托制度之比较》来源2012-01-08发表民商经济法学院学术网 作者王萍
5、《婚前股权婚后上市,怎么分割?》 来源:文汇报2011-12-27 发表
6、《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英国最高法院判决书》作者: admin 2013年6月 载于沪家网
8、参见李勇:《信托业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8页
9、《中国与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
10、《离岸公司诉讼委托和证据要求,涉外委托及证据要求》作者金百利
11、《离岸信托:财富守护者》载于2012-08-16 华夏经纬网
12、《离岸信托的中国困境——访The ILS Group Limited CEO Chris Eaton》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