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树之果手段合法而目的不合法与目的合法而手段不合法/张生贵
毒树之果--手段合法而目的不合法与目的合法而手段不合法
【案情摘要】
甲承租乙的场地用于市场建设,合同约定了使用时间及租金,并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甲在使用场地过程中,由于经营发生困难,拖欠乙方租金,双方签署了租金结算额,甲方旧债未还,又欠新债,乙方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组织人员强行收回场地,甲方认为乙方收回场地的行为不合法,解除合同争议与继续履行争议同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中。
【焦点问题】
1、乙方是否有权解除场地租赁合同?
2、违约方是否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3、乙方在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之后,抢占市场的行为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4、场地上的固定资产与欠租之比差额巨大的情况下,出租方收回市场的行为是否显失公平?
【法理分析】
一、在实体方面,根据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以及双方之间履行合同的客观事实,乙方无权解除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拖欠乙方的租金是客观事实,向乙方承担清偿租金的责任也是合同之义务、法律之要求。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精神及第227条的具体规定,以及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并不成立,乙方的一系列行为给其行使解除权造成了重大的、实质性的法律障碍,乙方无权解除合同。
(一)乙方在其主张解除合同之前,有重大的、根本性的违约,在其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之前,不能行使解除权。
乙方违反“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对其解除权的行使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当事人双方于2002年4月续签场地租赁合同后,又于2004年4月14日、15日签订补充合同,于2007年4月9日签订“协议书”。其中,2007年4月9日“协议书”发生以下法律效果:
(1)乙方没有就甲方此前拖欠租金问题主张解除合同;
(2)双方约定从2007年7月份开始执行新的付费办法;
(3)甲方支持乙方的“城中村改造工程”,将本公司合同权利范围内的部分1万余平方米面积的停车场,交回乙方使用,乙方对甲方承担了两项义务:城中村改造工程所建房屋,除本社村民自用外,剩余部分全部出租给甲方;城中村改造工程所建房屋,不能出租给江南市场或由其他人经营变相的配套给江南市场使用与服务。
(4)乙方保证在合同附件“总平面图”中划定的7万余平方米的场地标注:“绝对不租给具有竞争对手”。此项专门义务及违约的约定,在该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清楚明白,违反其中任何一项的,构成违约。乙方彻底违反了上述约定义务,不但没有向甲方出租任何房屋,而且将合同约定的本应由甲方使用的房屋和场地面积全部出租给了竞争对手。案件材料证实:江南市场与甲方是同业竞争关系,该市场在同一地段经营相同的业务,严重地导致甲方的顾客分流,彻底地恶化了甲方的经营环境,大幅度地挤压了甲方的营业收入,造成了甲方每年减少收入上千万元,给正常支付租金造成了实质性的、重大的困难。这种局面是由乙方违约造成的,因此,乙方的违约行为与甲方经营环境恶化、不能正常支付租金之间有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甲方不能正常支付租金的重大原因。甲方因乙方的违约,受到巨大损失、不能正常支付租金之时,曾经及时、多次与乙方沟通、交涉,要求解决问题,但是,乙方一直不肯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使甲方的经营条件持续恶化、正常支付租金的条件一直不能恢复。因此,甲方未支付和迟延支付租金确实有正当理由,属于一方违约导致对方因此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