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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手段合法而目的不合法与目的合法而手段不合法/张生贵(2)
   根据《合同法》第227条、第107和108条,第120条等条文的规定,承租人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有正当理由的,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上述当事人双方违约的客观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乙方在自己重大违约、其违约行为是甲方不能正常支付租金的重要原因的条件下,无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无权主张解除合同。
   (二)乙方主观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订立合同时约定解除合同的基础条件因违约而彻底改变、继续履行合同解除条款显失公平的条件下,无权解除合同,否则,乙方将因此而获得巨额的不当得利。
   首先,如上所论证,乙方有重大违约的行为,且其违约是甲方不能正常支付租金的重大原因,在此情况下,乙方还主张解除合同,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第6条关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第5条关于“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其次,由于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的基础条件是乙方保证甲方独家租赁包括“城中村改造”所建剩余房屋、不将“总平面图”上所标注的划场地租给江南市场,甲方因此而得有良好的经营环境。而后来,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租赁面积大幅度减少、在该地段独家经营的条件被彻底破坏、经营环境恶化、营业收入锐减,当初约定的解除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实质的改变,继续按照原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既不符合当事人双方当初订立该条款的客观条件,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
   再次,2007年和2002年订立合同时,甲方投资建造的建筑物和各种设施,无论质量、种类、规格、规模、效益,市场的成熟度、知名度、品牌效应等等,均今非昔比。假如乙方在甲方违约最初的三个月期满就主张解除合同,该市场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远没有现在这么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问题就要小的多。
   最后,涉案市场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各种设施的价值,与甲方拖欠租金之间悬殊巨大,接近1:10的比例,在乙方违约而构成甲方违约的重大原因的条件下,如果按照乙方的主张,仅这些建筑物和设施,乙方就会得到大于其债权接近10倍的财产利益,还不算该市场的成熟度、知名度和品牌效应等无形资产以及后续十四年的经营权损失,显然具有巨额之不当得利。
   
   二、在程序方面,乙方所谓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严重违法,以暴力手段抢占运城果品市场,该行为属于权利滥用,是违法行为,是严重妨碍并干扰民事司法秩序的行为,在民法上不能发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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